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儒家的巫师传统(1 / 2)

《巫师传统和儒家的深层结构——以先秦到西汉的儒家为研究对象》

第二章

【台】吴文璋着

当我们提到时,许多人可能会直觉的反应,认为儒家和迷信的巫师怎么可能扯上关系呢?然而从人类学上和中国的古代典籍中,却是可以提出证明的。

第一节儒家古代的巫师传统

儒这个字,从文字上分析是从人从需,说文解字曰:

儒,柔也,术士之称,从人需声1。

许慎指出儒是术士的名称,从人需声,是以形声字训之,而形声字多兼会意字,2查需字之义,说文解字曰:

需,儒也,遇雨不进,儒也。从雨而声。易曰云上于天需3。

许慎用儒字来解释需的意思,而儒又是什么意思呢?说文解字曰:

儒,立而待也,从立须声4。

也就是说,站在那里等待的意思。

需字下半部的而字和字的上半部须,又是什么意思呢?说文解字曰:

而,须也,象形。周礼曰作其鳞之而,凡而之属皆从而5。

须,颐下毛也,从彡。凡须之属皆从须6。

也就是说而和须都是胡须的意思。

而需字是有胡须的人站着等雨。

综合上述的资料,儒是一个人加上需字。而需字则是指有胡须的人站着在求雨,期待雨的降临。因此许慎说儒是术士的名称,就文字学上考查,其原始意思是指一个做法术,祈求上天降雨消除旱灾的有胡须的人。也就是求雨的巫师了。这可由下列学者的意见中得到证明。

章太炎把儒字分为达名、类名、私名三种意义。

达名为儒:儒者术士也。《说文》7

他又说:

儒之名盖出于「需」,需者云上于天,而儒亦知天文、识旱潦8。

章太炎引用庄子等书,认为可以证明「灵星舞子吁以求雨者谓之儒」,他又说:「古之儒知天文占侯,谓其多技,故号遍施于九能,诸有术者悉识职矣」,所以达名之儒就是知晓天文气候、作法求雨的术士,这种术士就历史上求之,实际上就是祝史、史巫。

类名之儒是什么呢?他说:

类名为儒:儒者知礼乐射御书数。天官曰:「儒以道得民」,说曰「儒,诸侯保氏有六艺以教民者」;地官曰「联师儒」,说曰:「师儒,乡里教以道艺者。此则躬备德行为师,效其材艺为儒。」9

私名之儒是什么呢?他说:

私名为儒:七略曰:「儒家者流,盖出于司徒之官,助人君顺阴阳明教化者也。游文于六经之中,留意于仁义之际,祖述尧舜,宪章文武,宗师仲尼,以重其言,于道为最高。」周之衰,保氏失其守,史籀之书,商高之算,蜂门之射,范氏之御,皆不自儒者传。……及儒行称十五儒,七略疏晏子以下五十二家,皆粗明德行政教之趣而已,未及六艺也,其科于周官为师,儒绝而师假摄其名10。

综合章太炎的说法,则儒有三义:

达名之儒,指一切有术有能之士,即以古代之儒为史巫类之术士。

类名之儒,指以道得民,教之以礼乐射御书数。

私名之儒,指助人君顺阴阳明教化,内容以六经、仁义、尧舜、文王武王为主,以孔子为宗师。

而所谓「助人君,顺阴阳明教化」就是巫师的制度化,祭司化,又演变到理性化的儒者,也就是我们提儒者时,一般大都是以范围最小的私名之儒为主,但是要探讨儒者的深层结构就必须穷其流,竭其源找到原始儒家的根源,也就是达名之儒,古儒的本义,那就是巫师,亦名祝、史之流了,本文以巫师统称之。

郭沫若曾提出一些异议,他认为称术士为儒,是秦汉以后对儒名的滥用,而古之术士并非素有儒之称,秦以前术士称儒的证据是没有的,巫医自古不称儒,儒本是邹鲁之士缙绅先生的专号,虽在孔子之前已有,但仍然是到了春秋时代才有的产物。不过郭沫若却承认儒的来源是祝宗卜史,认为春秋时代社会阶层分化,权力重心转移,官职改革,祝史等零落式微,于是产生了儒的职业11。

杨向奎参引章太炎等人之说,又借助于人类学的材料,认为「原始的儒也从事巫祝活动」,「原始的儒是术士,可能起于殷商,殷商是最讲究丧葬之礼的,相礼成为儒家所长。」12

徐中舒发表的论文〈甲骨文中所见的儒〉,其中认为商代已有卿士,而卿士中主相礼之官即为儒,甲骨文写作「需」,或「濡」。濡字的造字,其原意是指「斋戒沐浴」,整个字像以水冲洗沐浴濡身之形」,也就是说濡字是儒字的初文。根据他的看法,儒在商代是一种宗教性的神职人员,与巫祝相似。

日本学者白川静在讨论巫祝传统的时候也指出:

牺牲系用巫祝,被当作断发而请雨的牺牲者,需也。需系含有为需求降雨而断发髡形之巫的意思,如此的巫祝,乃儒之源流也。此牺牲者──巫,又有时会被焚杀13。

无庸讳言,当我们提到儒家的时候,心目中的代表人物则是孔子,而孔子则是以继承周公之礼乐文化为职志,祖述尧舜、宪章文武,似乎和巫师的角色差异甚大,但是孔子并不是自限于周代文化而已,他是肯定夏商周三代文化因革损益的纵贯性的传统,而想予以发扬光大之的。孔子在《论语》中说:

殷因于夏礼,所损益可知也;周因于殷礼,所损益可知也;其或继周者,虽百代可知也。(〈为政〉)14

周监于二代,郁郁乎文哉,吾从周。(〈八佾〉)15

行夏之时,乘殷之辂,服周之冕。(〈卫灵公〉)16

因此当我们探求儒者的深层结构,追寻儒者的巫师传统时,必须从夏商周三代文化中的巫师角色去阐幽发微的。

近代人类学家兴起,企图从原始文化的研究上,对人类的文明能有更深入的了解。他们都把巫术(magic)的研究做为理解原始文化的主要途径,把巫的文化当做原始文化的主导形态,并且视之为宗教与科学最初发展的阶段17。

弗雷泽说:

「人类较高级的思想运动……大体上是由巫术发展到宗教,更进而发展到科学的这几个阶段。」

他指出,在人类思想的发展过程中,宗教思想逐步取代了巫术思想,而作为解释自然现象的宗教,又逐渐被科学取代。

科学与巫术的共同之处,只在于两者都相信一切事物都有其内在规律。……巫术所认为的规律纯粹是事物呈现于人的头脑,经过不正确的类比、延伸而得来的。

人类未来的进步──精神、才智与物质的进步──的希望,和科学的盛衰密切相关18。

中国文化精深博大,但是它的萌芽和茁壮也是经由上述这几个阶段,逐渐奋斗,蜕变而发展出来的。

我国古代有关于巫的重要文献,见于《尚书·吕刑》:

一、所谓「绝地天通」:

若古有训,蚩尤惟始作乱,延及于平民,罔不寇贼,鸱义奸宄,夺攘矫虔。苗民弗用灵,制以刑,惟作五虐之刑曰法。杀戮无辜,爰始淫为劓刖椓黥。越兹丽刑并制,罔差有辞。

民兴胥渐,泯泯棼棼,罔中于信,以覆诅盟。虐威庶戮,方告无辜于上。上帝监民,罔有馨香德,刑发闻惟腥。皇帝哀矜庶戮之不辜,报虐以威,遏绝苗民,无世在下。乃命重、黎,绝地天通,罔有降格。群后之逮在下,明明斐常,鳏寡无盖19。

根据以上的记载,我们知道由于蚩尤作乱,使人民痛苦不堪,欺诈盛行,没有忠信,杀戮酷刑泛滥,皇天上帝垂怜,因此命令重和黎断绝天地间的联系,命令诸王在地上彰明常道,照顾孤苦无依者。

这是一段神话,它的可信度当然存疑,但是神话虽然不是历史事实,却常透露出一些重要的文化讯息。比如说「绝地天通」,经过这个事件后,人们再也无法自行和天地感通了。在《国语·楚语》下,对于这件事有详细的说明。

昭王问于观射父曰:「周书所谓重、黎使天地不通者,何也?若不然,民将能登天乎?」对曰:「非此之谓也。古者民神不杂。民之精爽不携二者,而又能齐肃衷正,其智能上下比义,其圣能光远宣朗,其明能光照之,其聪能听彻之,如是则明神降之,在男曰「觋」,在女曰「巫」,是使制神之处位次主,而为之牲器时服。

而后使先圣之后有光烈,而能知山川之号、高祖之主、宗庙之事、昭穆之世、齐敬之勤、礼节之仪、威仪之则、容貌之崇、忠信之质、禋絜之服,而敬恭明神者,以为之「祝」。使名姓之后,能知四时之生,牺牲之物、玉帛之类、采服之仪、彝器之量、次主之度、屏摄之位、坛场之所、上下之神、氏姓之出,而心率旧典者,为之「宗」。

于是乎有天神民类物之官,是谓五官,各司其序,不相乱也。民是以能有忠信,神是以能有明德,民神异业,敬而不渎。故神降之嘉生,民以物享,灾祸不至,求用不匮20。

在这里观射父说明了要成为神职人员必须具有特殊的条件才行,也说明了巫觋祝宗所担任的职务,重点有所不同,这应该是神职工作的分工与合作。接着他说明什么是绝地天通,他说:

及少皞之衰也,九黎乱德,民神杂糅,不可方物。夫人作享,家有巫史,无有要质。民匮于祀,而不知其福,烝享无度,民神同位。民渎齐盟,无有威严,神狎民则,不蠲其为,嘉生不降,无物以享,祸灾存臻,莫尽其气。

颛顼受之,乃命南正重司天以属神,命火正黎司地以属民,使复旧常,是谓绝地天通21。

从以上绝地天通的传说中,我们可以确实的知道它传达了几个要点:

一、中国上古曾有一个「家为巫史」即人人作巫,家家作巫的巫觋时代。

二、上古巫觋的职能是促使天地的交通。

三、中国历史上的巫觋有一个专业分化的过程。

四、政治力量和巫觋的宗教力量有过冲突,制衡和协调。

人类学家博德说:

认为天地曾经相通,人与神的相联系曾成为可能,后来天地才隔离开,这样的观念在许多文化中屡屡看到。

所以他得到的结论是,楚语所记载的故事乃是指萨满通过进入癫狂以升举天界,重在人与天地间的交往22。

弗雷泽在列举世界各地未开化民族的信仰和事例中,确实有那种家家有巫师,人人是巫师的情形。每个人都幻想自己能通过交感巫术来影响他的同伴或自然的过程23。

第二节儒家在夏商周的巫师传统

一、夏代的巫

扬雄的《法言·重黎篇》说:

昔者姒氏治水土,而巫步多禹。

李轨注:

姒氏,禹也。治水土,涉山川,病足,故行跛也,禹自圣人是以鬼神、猛兽、蜂虿、蛇虺,莫之螫耳,而俗巫多效禹步24。

这是说俗巫大多模仿夏禹跛行的姿势,故禹可能本身即是巫者,因此被俗巫模仿,而且是一个巫者的典范。

另外有一种说法:

禹步者,盖是夏禹所为术,召役神灵之行步。(《洞神八帝元变经·禹步致灵第四》)25

这可能是后来的巫者或道士的解释。

《太平御览》和《山海经》也有神话来描述夏启:

昔夏后启筮,乘龙以登于天,占于皋陶,皋陶曰:吉而必同,与神交通。(《太平御览》,卷八十二)26